家乐福欲与4万职工重签劳动合同被指规避新法
2007年12月26日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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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家乐福中国总部获悉,家乐福全国4万多名员工,除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之外,不论工龄长短、合同是否到期,都要在12月28日之前与公司重新签订为期两年的新合同。家乐福中国总部相关领导称,此举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并无直接关系,而是公司“自身商业运作的行为”。市总工会法律部有关人士认为,该企业在新法实施前推出此举,无非是希望在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前,能多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但如此兴师动众地重签合同,不仅易引发员工的种种猜测和不满,降低他们对企业的信任度,也会给企业的正常运作带来影响。
企业表态:并非强制性行为
记者了解到,今年11月17日,家乐福中国总部给全国各大门店的人事部下发了一份电子邮件,邮件传达了将与全体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指令。经证实,该合同期限为两年,从2007年12月28日开始至2009年12月28日,不论职工工龄长短、合同是否到期,都要重新签订。家乐福中国总部法律部的冷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次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非强制性,合同没有到期的职工可以自己选择签或不签。据记者了解,在整个过程中,家乐福并没有辞退或者买断职工工龄的做法。
家乐福全国媒体经理陈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之前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中,有部分条款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不相符,所以要对劳动合同进行修改。但是对于究竟哪些条款需要修改,陈经理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透露。
对于为何赶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重新签订合同,陈经理表示,这是公司“自身商业运作的行为”,因为公司在春节前都比较忙,所以必须赶在销售旺季来临前完成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工作。
职工担忧:不知重签后果如何
记者随后采访了本市家乐福多家大卖场的职工,职工们纷纷表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人事部以“命令口吻”让他们签字,大家都不敢不签,但同时又担心,不知道签订了新合同后,会有什么后果。很多职工还质疑企业的做法意在规避新法。
市总法律部人士:这是规避新法行为
市总工会法律部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只能与同一员工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签署时需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该企业赶在今年底重签一份合同,也是一种规避措施,其希望在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之前可以多一次签订固定合同的机会。但如此兴师动众地重签合同,不仅容易引发员工的种种猜测和不满,降低他们对企业的信任度,也会给企业的正常运作带来一定影响。图为本报资料照片□吴良荣摄
相关链接
为什么说家乐福此次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规避新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是:(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是:(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按照这一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只能与同一员工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而第三次签署时需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新法同时规定,对于该法实施前已经订立的合同,采取过渡性保护。即须等该合同到期后签署新合同时,方才计算签署固定期限合同的次数。(比如2007年12月至2010年11月的合同,需等到合同到期后,2010年续约时方才被认定为首次签约,即便届时一年一签,而员工在公司服务期如未满10年,就需等2012年合同到期后,方可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王业斐)
来源:《劳动报》
企业表态:并非强制性行为
记者了解到,今年11月17日,家乐福中国总部给全国各大门店的人事部下发了一份电子邮件,邮件传达了将与全体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指令。经证实,该合同期限为两年,从2007年12月28日开始至2009年12月28日,不论职工工龄长短、合同是否到期,都要重新签订。家乐福中国总部法律部的冷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次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非强制性,合同没有到期的职工可以自己选择签或不签。据记者了解,在整个过程中,家乐福并没有辞退或者买断职工工龄的做法。
家乐福全国媒体经理陈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之前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中,有部分条款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不相符,所以要对劳动合同进行修改。但是对于究竟哪些条款需要修改,陈经理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透露。
对于为何赶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重新签订合同,陈经理表示,这是公司“自身商业运作的行为”,因为公司在春节前都比较忙,所以必须赶在销售旺季来临前完成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工作。
职工担忧:不知重签后果如何
记者随后采访了本市家乐福多家大卖场的职工,职工们纷纷表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人事部以“命令口吻”让他们签字,大家都不敢不签,但同时又担心,不知道签订了新合同后,会有什么后果。很多职工还质疑企业的做法意在规避新法。
市总法律部人士:这是规避新法行为
市总工会法律部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只能与同一员工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签署时需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该企业赶在今年底重签一份合同,也是一种规避措施,其希望在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之前可以多一次签订固定合同的机会。但如此兴师动众地重签合同,不仅容易引发员工的种种猜测和不满,降低他们对企业的信任度,也会给企业的正常运作带来一定影响。图为本报资料照片□吴良荣摄
相关链接
为什么说家乐福此次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规避新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几种情形是:(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是:(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按照这一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只能与同一员工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而第三次签署时需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新法同时规定,对于该法实施前已经订立的合同,采取过渡性保护。即须等该合同到期后签署新合同时,方才计算签署固定期限合同的次数。(比如2007年12月至2010年11月的合同,需等到合同到期后,2010年续约时方才被认定为首次签约,即便届时一年一签,而员工在公司服务期如未满10年,就需等2012年合同到期后,方可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王业斐)
来源:《劳动报》
(责任编辑:刘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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