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开瓶费明码标价 是为“霸王条款”遮羞?
策划:人民网生活频道 编辑:李昉
2007年08月22日08:02 来源:人民网生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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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开瓶费”、“禁带酒水”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热门词汇。关于自带酒水收开瓶费的争论逐步升级,甚至演变成了一场扯不断、理还乱的拉锯战。
消费者说:自己带酒自己喝,饭馆凭什么禁止?又有什么资格收开瓶费?这是霸王条款!酒店称,开瓶费是餐饮服务费的一种,属于正当收费,这是行规!然而这种行规合理合法吗?争论声不绝于耳…… |
★新规出台 餐馆收开瓶费包间费12月起须明示 |
今后,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经营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大酒楼,须在开业前征求当地行业组织的意见……记者8日从商务部获悉,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今年上半年,我国餐饮业零售额达到5813.7亿元,同比增长18%。然而,目前,我国的餐饮业仍然普遍存在着网点多而散、规模小而乱、行业标准缺失、企业管理不规范、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等特点。 此次颁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是我国首部针对餐饮企业制定的推荐性规范,适用于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包括饭庄、酒家、酒楼、餐厅、小吃店、快餐店、饮品店,以及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规范分别从运营场地、设备设施、规章制度、卫生安全、后续处理等多个方面对企业资质及经营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收开瓶费不做明示 餐馆输官司 因为没有在显著位置告知消费者要加收开瓶费,2006年12月,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被海淀法院一审认定其收取100元开瓶费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判决其返还100元。同月,湘水之珠大酒楼提起上诉。之后,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市消协联合发布声明:设置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或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收取开瓶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2007年6月26日,市一中院二审认定湘水之珠不能证明事先曾经对收取开瓶费进行了明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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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辩 开瓶费明示就合法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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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 明白消费无可厚非========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王洪伟 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虽然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争议,但在大部分高级餐饮企业中,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仍然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从理论上来讲,市场经济下,任何市场参与者在争取和维护自己权利时,都不能强求他人服从自己的权利和意愿,也不应当要求政府制定有利于自己一方的交易规则。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社会公平。从餐饮业的经营特点来看,谴责或立法禁止饭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显得有失公允;但如果餐饮企业未对收取开瓶费做出明示,而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也存在欺诈之嫌。笔者认为,市场经济中,只要交易过程公开透明,不存在欺瞒行为和强迫交易,就应当认为是公平合理的。所以,明示“开瓶费”有利于消费者明明白白地消费。 □南京铁路公安处马鞍山站 窦 飞 能够接受。理由如下:一、企业性质决定了服务目的。餐饮企业是营利性企业,目的就是为了赚钱,因此收取开瓶费符合其企业性质,无可厚非。二、收取开瓶费谈不上“霸王条款”。“霸王条款”应理解为垄断性行业利用其垄断地位制定的不合理或强制性条款。在经营活动中,任何一家餐饮企业都不可能处于垄断地位,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地位未必高于消费者,消费者完全可以用“脚”投票,选择餐饮企业。因此餐饮企业处于被选择的地位,如何能“霸王”的起来?三、收取开瓶费符合公平交易原则。顾客在餐饮企业内用餐,占用的场地费肯定应计入餐饮企业服务成本,尤其是在酒店喝酒时占用场地的时间明显长于仅仅吃饭、吃菜的时间,因此收取的开瓶费应理解为在餐饮企业内饮用自带酒水的占用场地费。 ========反方 无效明示可以拒绝========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张建如 将于今年12月1日实施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公布,意味着只要餐饮企业遵守公开原则,收取开瓶费便有了合法依据;但这样的“规范”恰恰把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放到了一边,将使百姓权益受损。本来,“开瓶费”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是一种“莫须有”的消费,消费者并没有享受到相应费用的服务。《餐饮企业经营规范》以“明示”为由收取“开瓶费”,助长了餐饮企业本就名目繁多、但不敢明目张胆的收费项目,这种“默许”收费有可能成为餐饮企业乱收费的借口,无疑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收取“开瓶费”显然不会得民心,应该鼓励经营者以诚信友爱、公平正义、和谐有序为前提,在确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经营者利益的最大化。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黄新华 笔者认为,此类规定并无实际意义,因与法律相抵触,无论是否明示,都是无效的明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上述内容的,其规定无效。餐馆强行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之所以遭到反对,其原因并不在于其事前是否向消费者进行了告知,而在于它侵犯了消费者所应享有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公平交易的条件,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由此可见,餐馆强行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该行为并不会因“明示”而合法,消费者有权拒绝。》》 |
★各方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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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新规为服务费“撑腰” 近日,记者以订餐为由,致电询问了市区多家餐馆酒楼,发现收取“开瓶费”的餐馆为数不多,而“最低消费”和“包间费”则“遍地开花”,一些高档的西餐厅,大都采用包厢最低消费的形式收费。记者了解到,针对沸沸扬扬的开瓶费问题,少数餐饮单位的开瓶费仍然照收不误。一家星级酒店的相关人士表示,酒水是餐饮企业盈利的重要途径,顾客自带酒水,那商家的利益怎么保证?》》 消费者:少量收取可以接受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其中只有一位表示完全反对,其他的市民对开瓶费的看法基本相似:适当收一点还是可以接受的。 林先生说,开瓶费的事要看餐馆和消费者两方面。为什么消费者会自带酒水?原因不外乎两个:其一,餐馆的酒水贵得离谱。明明在超市卖60多元一瓶的酒,有些餐馆卖到200多元一瓶,消费者不是傻瓜,当然自带酒水!其二,餐馆的酒水质量让人不放心,存在以次充好的问题。另一方面,站在餐馆的角度来说,如果不收服务费的话,几个顾客到餐馆点几样小吃,带两三箱啤酒进去喝一晚上,这样的人来几次,餐馆肯定要关门大吉。不少市民认为,开瓶费的收取无可厚非,但必须与餐馆提供的服务水平相匹配,否则就有“乱收费”之嫌。》》 专家:新规不得成为乱收费的借口 对于餐馆普遍叫好、消费者普遍反对的新规,汕大商学院的陈老师认为,餐饮行业是个充满竞争的行业,餐饮企业提供些什么饮食服务项目,如何收费,最终还会由市场说了算。餐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是一种双向选择。如果消费者认为商家的收费不合理,自然可以选择放弃在此家消费而去别家消费。新规不具有强制性,执不执行仍由各家企业自行决定,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既不能强制干预也不宜倡导。 市消委会负责人于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全文他还没有看到。但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开瓶费、最低消费、包间费”这些收费都是法律不允许的。该《规范》只是商务部制定的一个行业标准,如果有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必须以法律为准则。》》 消协说法:公平公开 双方自愿 “关于‘开瓶费’的纠纷,我们这里曾经处理过不少。”桂林市消费者协会的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对于此类费用收取是否合理,消协表示,由于目前国家没有条文明令禁止收取“开瓶费”,因此这应视为商家的自主市场行为。 有一点必须明确,即消费者在消费之前,诸如“开瓶费、包厢最低消费”的收取及“谢绝自带酒水”的店规都应该由店方明示,但以店堂告示等方式告之的形式属于无效,商家有义务遵循事先口头明确告之的原则,否则即属霸王条款或不合理收费。消费者在消费之前也应该先对商家的各种费用收取进行了解,再决定是否进行消费。总之,消费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双方自愿的原则。 律师指点:不能强制消费 为了进一步从法律的角度上明确“开瓶费”的地位,记者咨询了丛中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翔律师。高律师表示,《规范》是一个行业标准,从其所规定的条文来看,并未主张经营者在“明示”后就可以收取开瓶费、最低消费。《规范》的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冲突。》》 建议:既要“明示”,又要口头提醒 对于这一引起广泛争议的规定,有关人士均表示,相对于从前那些或明目张胆或暗渡陈仓的乱收费,“明示收费”在餐饮行业无疑是一种进步。然而,这绝不能成为餐饮企业今后乱收费的借口。该《规范》将来施行后,如果消费者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依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 有关人士同时建议,在将来明示收费项目时,餐饮企业不仅应该将其内容和标准在显著位置标出,还应该在顾客消费前再次予以口头提醒,以便让消费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得到餐饮企业的口头提醒后,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消费。如果消费者在消费前没有看到相关提示,也没有得到店方的口头提醒,事后有权拒绝支付相关费用,并且保留投诉或起诉的权利。 |
今后,开瓶费、包间费、最低消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经营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大酒楼,须在开业前征求当地行业组织的意见……记者8日从商务部获悉,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