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车1公里收费6000元 法院称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2007年06月07日08:08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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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未说明费用就擅自拖车
2006年12月22日上午,北京广源京达托运站司机王某驾驶一辆中型厢式货车在丰台区京开高速卡口岗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无法行驶。司机立即与保险公司联系,要求拖车施救,但保险公司说救援车辆半小时后才能到达现场。当时,事故已造成两三公里长的堵车,交警认为保险公司的拖车到达时间太晚,会影响交通,就联系了新通公司来拖车。从主路拖到辅路,不足一公里,被告公司收取了6060元。事后,保险公司并不认可这笔拖车费,只同意理赔200元。托运站于是将新通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中,托运站的代理人李先生坚持认为,被告施救车到现场后并没有说明费用,就擅自将车辆拖走,他们无奈之下才交的钱。“我接到司机电话赶到现场后,看见拖车已经抬起了车的前轮,还说如果不交钱就把车拖到停车场,一天交50元。我们的车上装着货物,客户还急着要货呢。我们只好给钱。”不过,对于被胁迫一说,托运站没能拿出证据。
被告:收费是经过双方确认的
新通公司负责业务的刘先生表示,收费是经过双方确认的。对方司机同意救援和收费标准,所以才送钱过来。“当时车辆已经不能开了。如果司机没有打开车门,我们拖不走车辆。没有他们配合不能拖车。”
“我的车才0.85吨,你们为什么派辆大车?如果用小车拖的话,收费是在1500元到2000元之间。”面对李先生的质疑,刘先生解释说,如果说车型有问题,对方当时就应该提出。而且,对方车辆自重加上货物共有4吨,他们派出6吨左右的拖车是合理的。“我们是专业救援,车型的选择不能由原告确定。”
法院: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昨天,法院当庭对此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新通公司把事故车拖到指定地点以及李某支付拖车费的行为是双方对服务合同的履行。原告提出的价格过高、胁迫等理由在庭审中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因此不予采信。
法院指出,依照我国价格法的规定,车辆救援不执行国家定价,没有固定标准,完全由市场杠杆调节,因此,法院对新通公司的收费高低与否,不予置评。
有关人士:拖车收费无标准
被告公司的刘先生说,目前,北京的汽车救援公司对小车实施拖车的费用都差不多,但只有他们公司有最大型的拖车,而大型拖车的购置费、保养费、油钱、管理成本、拖叉系统修理等成本相当高,而且每月只能出车救援不到10次,收费6000元并不高。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车主和救援公司因拖车费用而发生纠纷的情况并不鲜见。如果车子不是坏在交通要道上,车主还可以自行选择救援公司,对收费标准讨价还价。但若是在执勤交警的安排下接受了拖车服务,司机就会感觉被剥夺了知情权和选择权。而物价部门又没有制定相关收费标准,司机就只有为天价拖车费买单了。(记者 颜斐)
| (责任编辑:刘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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